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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
(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后,在相应期间内,
公司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
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科学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长远、
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
基础上,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保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时,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
    在保障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现金分
红同时进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述(3)的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及制定周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于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等要求按照参与表决股东持股比例分段披
露表决结果。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
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策程序同上述政策制定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重
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