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东方金融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荐机构”或“国泰君安”) “公司”或“浙江东方”)
联 系 电 话 : 010-83939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16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839391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1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 号)
核准,浙江东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9,058,371 股,
发行价格 4.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1,334,420.63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 民 币 4,674,774.11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346,659,646.52 元,并于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国泰君安担
任浙江东方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执 行 了 持 续 督 导 制 度 ,已 根 据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2 协 议 ,该 协 议 已 明 确 了 双 方 在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3 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 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日 常 沟 通 和 定 期 回 访 ,针 对 持
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
检 查 和 尽 职 调 查 。 2022 年 12
通 过 日 常 沟 通 、定 期 回 访 、现 场
月 19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3
5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
日 ,保 荐 机 构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通
续督导工作
过与浙江东方有关人员沟通、
考 察 经 营 场 所 、调 阅 相 关 资 料
等方式对浙江东方进行了现
场检查
保 荐 机 构 通 过 日 常 沟 通 、现 场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
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6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规 则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切
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 行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经 核 查 ,浙 江 东 方 已 建 立 健 全
7 限 于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并 有 效 执 行 公 司 各 项 治 理 制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经 核 查 ,浙 江 东 方 已 建 立 健 全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内 控 制 度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相 关
8
金 使 用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担 保 、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对 外 投 资 、衍 生 品 交 易 、对 子 公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浙江东方已建立健全了信息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10 披 露 制 度 ,保 荐 机 构 已 按 规 定
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关 文 件 ,详 见 “ 二 、信 息 披 露
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及其审阅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经 核 查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内 ,公
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
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13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不符的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 所 报 告 :( 一 )上 市 公 司 涉 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二 )中 介 机 构 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项
其 他 不 当 情 形 ;( 三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保 荐 办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四 )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 工 作 ;( 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16 的 相 关 工 作 计 划 ,并 明 确 了 现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场检查工作要求
量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 如 下 事 项 :( 一 )存 在 重 大 财
务 造 假 嫌 疑 ;( 二 ) 控 股 股 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 占 用 ;( 三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违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17 规 担 保 ;( 四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董 事 、监 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 公 司 利 益 ;( 五 )资 金 往 来 或
者 现 金 流 存 在 重 大 异 常 ;( 六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
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保 荐 人 及
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
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按 规
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司 按 照《 浙 江 东 方 金 融 控 股 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18 存 储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投 理 办 法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施 专 户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存 储 和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江东方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江东方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待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亲页)
保荐代表人:
三 孙 琳
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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