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杭钢股份:关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6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为避免与公司产
生同业竞争关系而出具了《关于建设运营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BOT项
目五年后转让温州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现公司拟出
售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全部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不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同意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豁免杭钢集团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48号)核准,公司通
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富春有限公司收购紫光环保87.54%股
权,本次交易已于2016年实施完毕,公司成为紫光环保控股股东。紫光环保的主
营业务为污水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杭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温州杭钢水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温州杭钢”)属于同行业。温州杭钢为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
建项目BOT项目的实施主体,该项目由杭钢集团于2015年8月27日中标取得。为避

                                     1
免公司与杭钢集团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和《特
许经营协议》关于中标主体中标后前五年不得变更的要求,杭钢集团于2015年9
月28日出具如下承诺:
    “同意(1)温州杭钢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温州项目委托管
理协议,授权紫光环保负责温州项目的日常经营工作,并按照市场价格向紫光环
保支付管理费。(2)自温州杭钢建设运营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BOT项
目满五年的一年内,在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将本公司持有的
温州杭钢水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温州杭钢进行评估并经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杭钢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将本公司持有的紫光环保全部股权出售给浙江菲达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紫光环保股权,亦不再经
营污水处理业务,与杭钢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继续履行原承诺不符合公司实际,
拟豁免履行该承诺。
    此次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豁免履行承诺的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
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吴东明、吴黎明、牟晨晖、于卫
东均依法回避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关于豁
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

                                     2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交易
实施完成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
同意前述交易实施完成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