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 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区半山路 178 号杭钢办公大楼九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工作 条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网络视频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股份为 1,527,519,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3%。 通过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1,531,367,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 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特别决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2、普通决议案 议案二:关于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审议涉及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 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7,593,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535%; 反对股数 3,774,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465%;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7,593,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535%; 反对股数 3,774,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465%;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7,593,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535%; 反对股数 3,774,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2465%;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31,324,3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71%; 反对股数 42,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29%;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816,199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8.8886%;反对股数 42,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1114%;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 审议通过了补选瞿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283,9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775,78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7.8413%。 根据表决结果,瞿涛当选为公司董事。 5.2 审议通过了补选范永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283,9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775,78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7.8413%。 根据表决结果,范永强当选为公司董事。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