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聘任吴洪义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有关规定,被聘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选聘的高级 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吴 洪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