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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72,718.08 万股的 2.75%。其中,首次授予 1,634 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81.70% ,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5% ;预留 366 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18.3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璋
    股票代码           600141
    股票简称           兴发集团
    注册资本           72718.0828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1999 年 6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 5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271750612X
                        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磷矿石的开采、销
                        售;硅石矿开采、加工、销售;化学肥料(含复混肥料)的生
                        产、销售;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水力发电、供电;汽车货运、汽车配件销售;机电设备安装
                        (不含特种设备安装);房屋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化工原料
    经营范围
                        及化工产品生产、销售、进出口(有效期至:2020年08月11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以下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
                        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物业管
                        理服务;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及销售。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营业收入               17,855,450,759.35   15,757,805,890.81   14,541,193,974.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402,260,691.27      320,997,804.07      102,017,554.49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655,734,824.75      382,219,436.26      5,294,623.31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898,728,466.60    1,902,792,854.16    1,145,932,853.44
量净额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7,538,517,317.40      6,098,282,827.85    5,883,681,487.16
净资产
总资产               25,659,287,690.65     21,743,243,861.13   21,380,837,836.47
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97              0.5247              0.17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897              0.5247              0.17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8469              0.6453              -0.00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2                  5.35                1.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26                 6.58                -0.1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国璋              董事长
           2            舒龙                董事、总经理
           3            易行国              董事
           4            熊涛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5            胡坤裔              董事、副总经理
           6            程亚利              董事、董事会秘书
           7            傅孝思              独立董事
           8            俞少俊              独立董事
           9            杨晓勇              独立董事
           10           陈祖兴              独立董事
           11           熊新华              独立董事
           12           潘军                独立董事
           13           张小燕              独立董事
           14           王相森              监事会主席
           15           万义甲              监事
           16           张翔                监事
           17           唐家毅              职工监事
           18           陈芳                职工监事
           19           杨铁军              副总经理
           20           王杰                副总经理
           21           倪小山              副总经理
           22           陈先亮              副总经理
           23           刘畅                副总经理
           24           赵勇                副总经理
           25           李少平              副总经理
           26           王琛                总会计师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
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718.08 万股的 2.75%。其中,首次授予 1,634 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81.70% ,约占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5% ;预留 366 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18.30% ,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 。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61人,约占公司当前员工总人数的3.55%。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
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
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
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
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公司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李国璋          董事长               15           0.75%          0.021%

  舒 龙        董事、总经理            15           0.75%          0.021%

  易行国           董事                15           0.75%          0.021%

  熊 涛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胡坤裔       董事、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程亚利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              0.75%           0.021%

  王 琛            总会计师               15              0.75%           0.021%

  杨铁军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王 杰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倪小山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陈先亮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刘 畅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赵 勇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李少平           副总经理               15              0.75%           0.02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424            71.20%            1.96%
        骨干(347 人)
               预留                       366            18.30%            0.50%

               合计                      2000            100.00%           2.75%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
的股权收益)的 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9 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
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三、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
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
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
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 EOE 不低于 2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8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且净利润值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
平;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在解除限售
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9 年 EOE 不低于 27.5%;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19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解除限售期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2020 年 EOE 不低于 28%;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20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解除限售期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2021 年 EOE 不低于 28.5%;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21
      第三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解除限售期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长率
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 EOE 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
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兴发集团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从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选取净资产规模在 50 亿以上的,且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可比
性的 A 股上市公司 25 家(不含“兴发集团”),对标企业列表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408.SZ        藏格控股            300741.SZ          华宝股份
          000525.SZ           红太阳           600160.SH          巨化股份
          000683.SZ        远兴能源            600273.SH          嘉化能源
          000792.SZ        盐湖股份            600277.SH          亿利洁能
          000902.SZ           新洋丰           600352.SH          浙江龙盛
          000990.SZ        诚志股份            600409.SH          三友化工
          002004.SZ        华邦健康            600596.SH          新安股份
          002092.SZ        中泰化学            600623.SH          华谊集团
          002226.SZ        江南化工            601216.SH          君正集团
          002341.SZ        新纶科技            601678.SH          滨化股份
          002408.SZ        齐翔腾达            603077.SH          和邦生物
          002440.SZ        闰土股份            603260.SH          合盛硅业
          002648.SZ        卫星石化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
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湖北
省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
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
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考核系数: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处理。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选取 EOE、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指标作为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
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
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
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湖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
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
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
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
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
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
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
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
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
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
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
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
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
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
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 2019 年 6 月初完成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 1,63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
总费用为 9,902.04 万元(假设授予日股价为 12.05 元/股),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
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       股份支付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34      9,902.04   2,166.07   3,713.27   2,558.03      1,155.24   309.44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
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
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3.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