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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1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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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授权 .......................................................................... 2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 3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3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 5

五、结论意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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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编 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86 27 8555 758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有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机管签发的,则这些文件是真实的、正确的和完整

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

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

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兴发集团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就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授权

    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

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有权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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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拟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股份 595.6 万股,回购注

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股份 121.2 万股,合计回购

注销股份 716.8 万股。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1-047)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临 2021-04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

露《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9 年 EOE 不低于 27.5%;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
             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限售期
             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第二个解除 2020 年 EOE 不低于 28%;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5%,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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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2021 年 EOE 不低于 28.5%;以 2016-2018 年业绩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
             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限售期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

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

润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

算 EOE 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测算,公司 2019 年 EOE 为

28.33%,高于公司自身目标 27.5%;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2.73%,高于公司

自身目标 10%。公司 2019 年业绩已达到自身规定的条件,但公司 2019 年净利润

增长率指标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选取 25 家 A 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指标

的 75 分位值 31.03%,故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

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

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综上,公司需对首次授予的 1,489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剔除前期离职人员回

购注销的 37 万股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

例为 40%,下同)的 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 303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

剔除前期离职人员回购注销的 13 万股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21.2 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股份 716.8 万股。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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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对激励计划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1.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目前的 5.69 元/

股调整为 5.44 元/股(5.69 元/股-0.25 元/股);

    2.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目前的 5.02 元/

股调整为 4.77 元/股(5.02 元/股-0.25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463 人(已剔除前期实施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离职人员 13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16.8 万股;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075.2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根据该项公告,公司已就拟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通知,通知所载申报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 日起 45 日内,内容具体为:“2021 年 7 月 31 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

上述回购议案,公司将以 5.44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4.7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21.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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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共计 38,181,880 元。回购完毕后 10 日内,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

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118,892,663 元减少至 1,111,724,663 元。由于公

司本次回购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1 年 8 月 3 日)起 45 日内向本公

司申报债权,并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

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按

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919207;公司已向中登上

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申请文件,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相

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的安排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

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申请文件,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

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