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2018-12-12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6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和有效性,促进合规治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七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
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公司章程》做出
如下修改:
一、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规定内容做出修改,并在《公司章程》第一
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二、为了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力量,强化公司对生产运营、安全环保、技术研
发、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管控,确保公司各业务协同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安全高效
运营、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化工安
全生产、化工产业链和子业务多元协同运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设置,并保留一定的
弹性。
本次修订前后的内容对照如下(注:加粗内容为本次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下,可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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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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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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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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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时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
百零九条的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 一百 二十 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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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权:
(增加)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项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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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总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 3 至 8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修改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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