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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化股份: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2018-12-12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6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和有效性,促进合规治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七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

    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公司章程》做出

    如下修改:

        一、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规定内容做出修改,并在《公司章程》第一

    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二、为了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力量,强化公司对生产运营、安全环保、技术研

    发、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管控,确保公司各业务协同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安全高效

    运营、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化工安

    全生产、化工产业链和子业务多元协同运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设置,并保留一定的

    弹性。

         本次修订前后的内容对照如下(注:加粗内容为本次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下,可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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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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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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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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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时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
         百零九条的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 一百 二十 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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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权:
                                                       

                                                      (增加)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项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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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总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 3 至 8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修改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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