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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坛生物:独立董事意见2019-04-30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富盛大厦 2 座 15 层会议室召开,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对
核算方法、会计科目等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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