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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坛生物:天坛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26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 号)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坛生物”、“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18,734,44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8.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339,999,994.11 元,扣除承销费 7,075,471.70 元(不含增值税)、保
荐费 943,396.23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3,331,981,126.18 元,已汇入
公司指定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发行登记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1,407,129.49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330,573,996.69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110907323510904。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7323510904,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3,331,981,126.1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蓉生重组凝血因子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上海血制云南生物
制品产业化基地项目、兰州血制产业化基地项目、成都蓉生血液制品临床研究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夏雨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在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相关机密信息
应当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