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2018-10-3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3 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事经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正文后,
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内的经
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
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刘昊芸 李 菲
吴光辉 张 柯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