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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2019-12-27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 2019—11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
    重要内容提示:
 告中作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申请人。
        原仲裁涉案的金额为 2.645 亿元及相关仲裁费用,现仲裁调解结果涉案金额为
        1.676 亿元及相关仲裁费用 69 万元。(公司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以公
        司持有的东方精工 29,352,014 股向东方精工承担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不涉及现金
        支付)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具体见本公告之“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
        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案件背景
    2019 年 7 月 3 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临 2019-065
号公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就其与公司及原普莱德
其他四方股东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
偿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临 2019-101 号公告,公司与原普莱德其他四方股东
及东方精工达成了普莱德事项一揽子解决方案。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临 2019-115 号公告,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了普莱德事项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出具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470 号,以下简
称“《调解书》”),《调解书》已于同日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东方精工、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
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
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调解书出具时间:2019 年 12 月 25 日
    调解结果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以其持有且与补偿金额相对应的申请人股份(“业绩补偿股份”)作为
对价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金额人民币 16.76
亿元,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共计人民币 1 元对业绩补偿股份进行回购并尽快办理
注销手续。对应公司的回购价格和股份数具体为:以人民币 0.10 元回购公司持有的申请
人股份 29,352,014 股。
    2、被申请人应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积极配合申请人
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事宜。
    3、申请人以人民币 15 亿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出售股权的全部手续。
    4、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申请人同意豁免被申请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负有的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业绩承诺
及 2019 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如有)。
    5、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申请人、被申请人放弃各自在《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对对方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或主张,并且不向其
他各方进行任何索赔、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或采取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动。
    6、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业绩补偿股份
总计 293,520,139 股(其中公司 29,352,014 股)的查封冻结手续。
    7、申请人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
除已经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之外的申请人剩余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并尽快、最晚不迟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前将前述解除查封冻结手续办理完毕。
    8、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
公司的一切起诉。
    9、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3,889,925 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 50%,即人民币
6,944,962.50 元。(其中公司承担的仲裁费为 694,426.25 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公司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应承担业绩补偿金
额为 1.676 亿元,对应应补偿的股份为 29,352,014 股。2018 年度经会计师审计,本公司
已审慎预计补偿金额并确认有关金融负债 1.366 亿元。按照东方精工股票回购价格 5.71
元/股测算,整体补偿金额扣除公司 2018 年已提取的金融负债预计将对公司利润影响降低
3,166 万元(含仲裁费 69 万元)。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按照补偿股份数量 29,352,014 股,
公司 2019 年需要确认的金融负债将根据东方精工股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格确定,
由于此价格未知,因此对公司 2019 年最终利润影响尚无法准确确定。若依据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精工股票收盘价格(4.37 元/股)测算,公司应确认的金融负债为 1.2826 亿
元,则本次事项预计影响公司 2019 年利润增加 766.65 万元(含仲裁费 69 万元)。
    本事项的最终影响金额以补偿股份注销日股价为依据确定,对 2019 年的具体影响金
额以公司审计后数据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
    《仲裁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