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0-06-0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0 年 1 月 28 日董事会批准, 2011 年 12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6 月 4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活动,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1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的内容;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及方案、增资的计划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要事项;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
人员;

                                     3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及个人;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等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并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
作,包括:1)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存档报送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2)
负责制定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进行季度调整;3)负责每年对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一次培训。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指定专人(内幕信息联络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
在公开前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公司按照

                                   4
本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的程序:当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
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参股公司派出董监事、公司董监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
部单位及个人等)须根据内幕信息发生的阶段及进程第一时间填写或指定安排内
幕信息联络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1),并须于 2 个工作
日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格式
见附件 2)、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3)等约定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
义务的文件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知悉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当涉及该
内幕信息的事项持续进行时,应当按照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
信息事项截至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并整理归档。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
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
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董办应指导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披露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筹划或决策方式。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

                                    5
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董办应及时补
充完善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条   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长、总经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信息披露
主管人员、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
一次性报备的方式由董办登记备案。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按照一事一报的
方式由董办登记备案。

                                   6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
相关人员,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敏
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向董办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董办及公司相关部门依法对外报送信息时,应按照《公司对外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董办及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流程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监事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

                                     7
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应遵
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持股管理办法》执行。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或应该知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至该内幕信息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禁止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董
办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该信息,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约定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文件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知悉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书、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约定有保密义务的文件或者确认其对公司已经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或产销公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营销人
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

                                   8
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发布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同时,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属地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查、开除等处分,以上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
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
管理细则》《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配套使用。
                                   9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保密协议书》
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0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表号 :
                                       福田汽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生效日期:

          上市公司简称:福田汽车                        上市公司代码:600166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
       姓名/名                          职务/岗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知悉的内幕信                                                             登记时
序号             位/部    上市公司关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知悉原因    息所处              登记人
         称                               位            信用代码          息内容                                                                   间
                   门         系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知悉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其它
       不当交易。



                                                                              11
(本页无正文,仅为 XXX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确认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12
附件 2:《保密协议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书》

    本人作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X 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愿与公司签署如下协议:

    1、本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严格按照《福田汽车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2、本人及本人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3、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人及本人亲属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转送相关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或本人亲属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自愿接受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罚。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年     月    日




                                       13
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单位)                  :
 /致(个人)         (职位/先生/女士):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的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本次提交贵单位/您审议的           项目及相关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
幕信息,贵单位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或信息报送及进行审议的相关人员属于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
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则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为告知书送达之
日,请贵单位/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遵守上述告知内容。
    特此告知!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
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
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15
    附件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XXX 项目:
项目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或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     商议或决   是否承诺对知悉的内        签名

(详见注                             (详见注 2)         及人员   策内容     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                                                                          且不进行内幕交易

                                                                                 (详见注 3)




    注:

    1、项目阶段包括:筹划期间(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公司内部报告、协

    议起草及合同订立)、决策期间(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大股东决策程序等)、披露环节等。

           2、填报筹划或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①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③内幕知情人或其亲属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主

           动配合调查工作,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