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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关于对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3-2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业务风险,指的是存款风险、财务公司信用风险、合规操作
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
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计划部、
审计部、法务部、金融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计划部,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办公室主任,
财务计划部总监任副主任,成员包括财务计划部、审计部、金融管理部等部门相
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和评估,并
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金融业务风险,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六条    财务计划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注财务公司经
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
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对董事会
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
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
解掌握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
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
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
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半年度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财务计划部应季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合规经营指标,)
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计划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
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
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金融业务开展期间,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报告应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在常规风险评估外,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
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
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责任人,
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的措施。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
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
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对财务公司保留下
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
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按其公司章程等内部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
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
务;
    (五)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第五章后续事项


    第十九条     突发性的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
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