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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01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 2022—09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817 号),
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2.10 元/股,发行股数
1,428,571,4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8.8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6,581,425.88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993,418,572.92 元。
    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99 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50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含利息)   资金主要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8110701013402375118 2,995,471,696.91
公司北京分行                                            还债务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丙方)共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宁、程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将对账单原件寄送至丙方联
系人地址),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联
系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
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
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