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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建工: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2016-05-10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转增0.2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
者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的《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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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分配以 5,943,214,23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送 0 股,转增 2 股,共计派发股利 891,482,135.55 元。实施后总股本为 7,131,857,084 股,增加
1,188,642,847 股。本次转增股本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1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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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国盛集团-国际金融-
15 国盛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国盛集团-国际金融-15 国盛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外的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
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合计

          1、国有法人持
                            187,951,810        37,590,362         37,590,362       225,542,172
          有股份
有 限
售 条     2、其他境内法
                                       0                0                  0                 0
件 的     人持有股份
流 通
股份      3、其他                      0                0                  0                 0

          有限售条件的
                            187,951,810        37,590,362         37,590,362       225,542,172
          流通股份合计
无 限
售 条     A股             5,755,262,427    1,151,052,485        1,151,052,485    6,906,314,912
件 的
          无限售条件的
流 通                     5,755,262,427    1,151,052,485        1,151,052,485    6,906,314,912
          流通股份合计
股份
股 份
                          5,943,214,237    1,188,642,847        1,188,642,847    7,131,857,084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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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7,131,857,084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
每股收益为 0.26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21-35318170、35100838


    九、备查文件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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