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受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2016-07-23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
管理产品-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专项投资组合受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经参与上
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员工授权,并代表参与上海建工核心
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员工签署本补充协议。
乙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养老”),上海建工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受托管理机构。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上海建工核
心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上海建工核
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在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下负责
日常的管理事宜。
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
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受托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受托合同》”)项下的受托管理事宜订立
本补充协议。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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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使用的词语应具有与《受托合同》中所定义词语之相同含义。
第一条 委托人应当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
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
等法定义务时,委托人与产品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委托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应当与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
上义务进行说明。受托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
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人履行上述义
务。
第四条 委托人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将其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与《受托合同》同日生效。本补充协议是《受
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受托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
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就《受托合同》相关条款所做调整不影
响《受托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未做调整之内容仍按照《受托合同》
执行。《受托合同》终止,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第七条 在本补充协议期限内,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致
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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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或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甲乙双方
应对本补充协议相应条款做相应的变更。
第八条 甲方声明: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受托合同》、
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产品可能蕴含的风险甲方已经充分知
悉,均无异议。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
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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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
品-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受托管理合同补充协
议》签字页)
甲方(公章):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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