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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建工: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20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 沪建 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名被告之一)、二审被上诉
        人(二名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0.15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法院二审判决,七建集团需
        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 454 万元赔偿责任。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
        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2021 年 5 月 12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建
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天津陆
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陆津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天津市
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简称“中研院附属医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9-057 号、临 2021-034 号、临
2021-038 号)。
    近日,七建集团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津民终 626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认为,由陆津公司开发、七建集团承建的天津陆家嘴广


                                     1
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使用之红桥区 354 号房屋损坏,并造成巨额员工安
置费和收入损失,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审计费:
    1、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破坏而发生的拆除、重建、加固的费用 3,000 万元
(以司法评估值为准);
    2、员工安置费 8,000 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3、原告收入损失 17,000 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诉讼请求共计 28,000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前述第 2、第 3 项诉讼请求,并将第 1
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明确为 1,513.71 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4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津 01 民初 1312 号
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七建集团与被告陆津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关系。七建集团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
进行施工。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七建集团的施工行为存在不当,致
原告财产损失,故原告主张七建集团与陆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具体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食堂、煎药房、
图书馆的损失 749 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病案室、连廊
的损失 765 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津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和被告陆津
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上诉人陆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 01 民初 1312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研院
附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2021)津民终
626 号《民事判决书》,对陆津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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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 1059.60
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七建集团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 454.11
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26 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 7.88 万元,七建集团负担 3.38
万元;鉴定费合计 123.00 万元,由中研院附属医院负担 23.00 万元,陆津公司
负担 84.10 万元,七建集团负担 15.90 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26 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 7.88 万元,七建集团负担 3.38
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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