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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建工: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23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65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申请
人
         涉案的金额:3.9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
毕,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13 日和 2021 年 1 月 23 日披露
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
执行申请人)与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执
行人)关于拖欠施工项目工程款的诉讼情况(公告编号:临 2020-007、临 2020-064、
临 2020-076、临 2021-009)。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业主上海城
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大
量工程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虹桥路 1200 号)提起诉讼。要
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
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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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向原告支付南方商城项目已结算未支付工程款项 381,149,568.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540,495.99 元,共计 388,690,064.59 元;
    3、确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 年 1 月 14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 01 民初 18 号
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8 月 21 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 民初 18 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
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381,149,568.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 4.35%,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
    3、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381,149,568.60 元范围内,就上海梅陇南方商务
区一、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1,985,250.32 元 , 由 原 告 负 担 1,000 元 , 由 被 告 负 担
1,984,250.32 元。财产保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8 月 27 日,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2020)沪 01 民
初 18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判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 2 项并依法改判不予支付人民币 7,000 万元保
修保证金;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 年 1 月 21 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6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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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法院认
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要求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 39.18 万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因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申请日尚欠工程款 341,439,568.60
元,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如下:
    1、请求强制执行(2020)沪 01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欠付工程款
341,439,568.60 元及一般逾期付款利息 25,210,694.41 元(按年利率 4.35%,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止,即 2021 年 2 月 3 日止);
    2、请求强制执行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
公司欠付工程款 341,439,568.60 元范围内,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一、
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6,684,417.77 元(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执行
申请日 2021 年 10 月 12 日);
    4、请求强制执行判决确认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上述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393,334,680.78 元,全部被执行费用
合计 393,339,680.78 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
请,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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