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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贝岭:上海贝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版)2022-06-15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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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
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关心的公司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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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信息沟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
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
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公司定期报告的设计、编制、印刷及寄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与权利保护: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
    (六)媒体合作:维护、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
媒体进行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信息平台和渠道;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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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和邮箱(网址:www.belling.com.cn;邮箱:
bloffice@belling.com.cn);
    (四)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说明会;
    (五)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公司资料;
    (七)咨询热线电话(021-24261157);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反路演;
    (十二)新媒体平台;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八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回复邮件,及时、有效地向
投资者反馈公司信息。相关号码、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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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

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
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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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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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应当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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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全面掌握公司自
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
心;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已得到必要的
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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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和各类调研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投资
者调研、交流会议的内容,按规定上传证券交易所,并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9
附件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
突发事件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管理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

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反应及应急机制,确保各项应急决策措施的有
序实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公司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
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0
   (2)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2.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包括因劳动
争议引起的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或违法行为;
    4.经营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其他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
回;
    6.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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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经营层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4.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
   5.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
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重大治安灾害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7.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突然集中对公司进行不实或错误报道;
   3.社会上集中出现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
件;
   6.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管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评估及处理与公司


                               12
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过程。
    第四条 突发事件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守信;
    (三)及时、积极;

    (四)公众和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 突发事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司董事长是突发事件
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突发事件预警评估系统和突发事件管理控制中
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
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公司应当正常开通内部突发事件预警评估系统,同时不
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正
常运营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
估。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的评价结果,对可能引发突
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监测
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管理的报告程序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将突发事件信息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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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部、子公司突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报告与报备突发事件。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联络
人确定后,应及时将其姓名、通讯方式报备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
经理办公室。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要求联络人填制“突发事件报
告单”(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报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报告单”
填制后由突发事件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相关依据及资

料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四)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突发事件报告单”中列明
已知并确定的该突发事件的知情人员名单,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向董事长报告,并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等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负
有敦促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部收集、整理信息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突发事件一经确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快速启动突发事件管理控制中心,成立突
发事件公关小组,同时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并
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同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


                             14
论的反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定突发

事件管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

汇报;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决定是
否将突发事件管理的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七)开设突发事件管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定
的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必要时,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需求,
尽可能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突发事件的真相。
    第十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
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在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
确度。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管理过程中的纪律为:
    (一)恪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突发事件管理工作中的相关
情况。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如需)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管理完毕后,利用评估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


                              15
全面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遗留下来的不
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
    (一)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度。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公司

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对所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流程
            2.突发事项报告单




                               16
附件 1: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流程

                  相关利益者

                   征    回
     信息          询    复
     报告          函    函
     义务                          报告                   公告
                                               董事会、          媒
     人             控制中心
                               启动处理方案    管理层     反响   体


      体           报   指
                   告   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        总    结
            上海证监局              汇    报




                                   17
附件 2:突发事项报告单


单位名称:                                   编号:




     信息报告义务人


  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

     (报告人填报)


 报告事项: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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