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上海贝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1月审议稿)2022-11-26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贝岭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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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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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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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
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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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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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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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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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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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募集资金结余的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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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措施抵触,应尽快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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