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9-27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郭东圣及其控制的上海仁
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1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郭东泽和郭东圣的身份证、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仁建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郭东泽、郭东圣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
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郭东泽和郭东圣为兄弟关系并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投票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因此,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郭东泽和郭东圣为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共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仁建集团系郭东泽、郭东圣共同持股的公司,截至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郭东泽持有其 55%股权,郭东圣持有其 45%股权,其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173 号 1001-1007 室 129W
法定代表人 郭东泽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从事生物科技、建筑科技、计算机
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7 月 1 日至不约定期限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2
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
( http://www.csrc.gov.cn/pub/heilongjiang/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网 站
( 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以及增持人的《信用报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
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郭东泽、郭东圣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仁建集团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中
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在实施本次增持期间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的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以下简称《增持计
划公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增持人出具的说明,本
次增持前,郭东泽直接持有公司 523,317,933 股股份;郭东圣直接持有公司
276,022,551 股股份;仁建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综上,增持人持有公司 799,340,4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6%。
(二)本次增持计划
3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郭东泽、郭东圣拟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的 6 个月内
(以下简称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郭东泽和郭东圣将根据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以不超过 25.00 元
(人民币元,下同)/股为前提,拟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0%,
且不超过 5.00%。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49,以下简称《增
持进展公告(三)》),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62,128,51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以 1,062,128,5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前述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导致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为以不超
过 17.79 元/股为前提。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2018 年 5 月 12 日、2018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一)》(公告编号:2018-034,以下简称《增持进展公告(一)》)、《安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
2018-040,以下简称《增持进展公告(二)》)和《增持进展公告(三)》。根据前述
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及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票。其中,郭东泽累计直接增持了公司 8,486,2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仁建集团累计增持了公司 12,722,851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0.86%;郭东圣未直接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出具的说明,上述增持行为完成后,郭东
泽直接持有公司 531,804,17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76%;郭东圣直接持有公
司 276,022,5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6%;郭东泽和郭东圣通过仁建集团持
有公司 12,722,8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0.86%。综上,增持人持有公司
820,549,5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8%。
4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
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
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
为 10%以上。
本次增资完成前,增持人持有公司 799,340,4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6%,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 820,549,5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8%,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因此,本次增持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2018 年 5 月 12 日、
2018 年 6 月 23 日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增持计划
公告》《增持进展公告(一)》《增持进展公告(二)》《增持进展公告(三)》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增持主体资格、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价格与数量、增
持股份的方式、增持主体承诺、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所需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5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国俊
陈 伟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