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安通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对全资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为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
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新增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
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