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9]5126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9]5126 号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2018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会审字[2019]3932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 2018 年度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方占用资金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
释\4.其他应收款”、财务报表附注“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情况\(3)关
联方资金拆借”所述,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安通控股下属的
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资金通过其他单位借出
并实际使用了上述资金,形成对安通控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合计 113,077.55 万元,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安
通控股已收到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包含期后占用资金本金及期后利息
40,513.15 万元。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未决诉讼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
有事项”、财务报表附注“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涉诉事项”所述,2019 年
4 月 11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郭东泽、安通控股和第三
1
人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安通控股涉诉的对外担保
总额为本金 20,00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相关案件法院尚未判决。安通
控股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郭东泽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以安通控股名义与安某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其个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
保。安通控股经综合判断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该事项
具有不确定性且金额较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
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
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
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
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举例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
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大期后事项。
1、关联方占用资金
安通控股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作出了充分披露,但是
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
2、未决诉讼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涉诉事项,担保金额较大。我们认为该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