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同意公司聘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