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