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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 安通         公告编号:2019-11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东湾运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运输”)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

      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昆仑”)
 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的重整申
 请。

      本次关于安通物流、安盛船务的受理裁定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牵
 头成立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披露了债权人东湾运输及世纪昆仑分别向泉
 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安通物流转来的泉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
 书》((2019)闽 05 破申 87 号),泉州中院裁定受理东湾运输对安通物流提出
 的重整申请。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安盛船务转来的泉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
                                     1
书》((2019)闽 05 破申 91 号),泉州中院裁定受理世纪昆仑对安盛船务提出
的重整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   安通物流

    1. 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富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 303 号大院 4 号 403 房(仅限办公)

    申请时间及事由:2019 年 12 月 9 日,东湾运输以安通物流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进行重整。

    2.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9 日,东湾物流以安通物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的可能,但仍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安通物流重整。泉州中
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知了安通物流,安通物流在法定期限内对东湾物流的
重整申请表示无异议。

    泉州中院认为,东湾运输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安通物进行重整。安通物
流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裁定如下:受理东湾运输对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安盛船务

    1. 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郭义中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 15 层 A 区-3789(自贸试验区内)

    申请时间及事由:2019 年 12 月 10 日,世纪昆仑以安盛船务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盛船务进行重整。

    2.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世纪昆仑以安盛船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但仍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安盛船务重整。泉州中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知了安盛船务,安盛船务在法定期限内对世纪昆仑的重整
申请表示无异议。

    泉州中院认为,世纪昆仑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安盛船务进行重整。安盛
船务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世纪昆仑对安盛船务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泉州中院(2019)闽 05 破申 87 号《决定书》和(2019)闽 05 破申 91
号《决定书》,泉州中院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的清算组为安通物
流以及安盛船务的管理人。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已被法院
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
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安通物
流、安盛船务进入重整程序,后续能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安通物流、安盛船务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
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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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安通物流
及安盛船务被裁定受理重整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5 破申 87 号《民事裁定书》、
《决定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5 破申 91 号《民事裁定书》、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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