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通: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6-18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 安通 公告编号:2020-04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海海事法院已受理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4,675,24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
正在沟通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
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西长荣”或“被告一”)于近日收到北海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
讼通知书【(2020)桂 72 民初 311 号】等诉讼文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以与广西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北海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已受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一: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及请求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据原告的民事诉状,原告诉称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Z1607LN1568308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 49700000 元整,
贷款利率为 6.175%,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合同
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广西长荣的申请,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2 日、2016 年 7 月 26 日依约发放了贷款共计 29699813.71 元整。被告一广
西长荣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利息,截止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被告一广西长荣
尚欠原告木金 21468474.98 元,利息 847415.84 元,罚息 2271562.36 元,复利
87794.64 元(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淸
之日),合计 24675248 元。
被告一广西长荣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CRDY201609140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广西长荣以其名下船舶识别号为
CN20105333912、CN20101514796 的船舶的船舶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 2011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5000000 元整。
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佩卿、被告四高名清、被告五高海兰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佩卿、被告
四高名淸、被告五高海兰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人民币 45000000 元整。
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约定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4300 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已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
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其他被告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西长荣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21468474.98 元,利
息 847415.84 元,罚息 2271562.36 元,复利 87794.64 元(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合计 24675248 元。
2、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确认对原告处置被告一名下船
舶识别号为 CN20101514796 的船舶所得价款在人民币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3、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确认对原告处置被告一名下船
舶识别号为 CN20105333912 的船舶所得价款在人民市 45000000 元的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4、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判令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
佩卿、被告四高名清、被告五高海兰、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各自担保
范围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鉴定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
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