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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01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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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JIAN JUN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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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 075-1 号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张 子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210645745 ) 及 曹 静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911079819)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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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

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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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会议,其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

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14 时 00 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

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建强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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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股份 799,365,4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57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624,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799,965,40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3.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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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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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郭东泽、郭东圣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4,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0%;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2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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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计提2019年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99,365,406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 股 东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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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张子华




                                        曹   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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