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安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30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 075-4 号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张 子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210645745 ) 及 曹 静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911079819)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本次会议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

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

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

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14 时 00 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

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经董事长授权由董事王经文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50,775,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50,775,28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414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775,2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14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775,2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14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项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775,2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14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