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本次拟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综 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 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