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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通: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0-10-30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4 传真:86-591-87530756
                                                                                 法律意见




 地址 ADD: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邮政编码 P.C:350004
 电话 TEL:0591-87563807   87563808    87563809        传真 FAX:0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 075-6 号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子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210645745)及

方佩玲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811044366)参加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的安通控股重整案之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

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的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

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

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

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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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9 月 1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

作出(2020)闽 05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对安通控股提出的重整申请。同日,泉州中院作出(2020)闽 05 破 21

号《公告》,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公告还包括受

理案件情况、债权申报事宜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等内容。

    本次会议系经泉州中院同意,公司管理人召集。安通控股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4:30 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

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

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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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系经泉州中院同意,公司管理人召集。

    经现场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 5 家,代表

公司股份 891,137,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86,979,915 股的 59.929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计 95 家,代表公司股份 277,107,59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1,486,979,915 股的 18.63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泉州中院指派法官、公司管理人、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出资人的身份及授权已经过经办律师的核查验证,参加

网络投票的出资人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上述出资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安通控股股票的股东。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安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2、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会议推选出的股东

代表、本所律师、管理人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经结合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总表决结果如下:

       安通控股到会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 100 家,所代表的股份 1,168,244,635

股;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同意票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1,155,393,764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8,244,635 股的 98.8999%。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安通控股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