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宏图昌历)2020-12-01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安通
股票代码:600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6 层 607A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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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
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
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
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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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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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公司、安通控股 指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图
指 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昌历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下降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除非特别指出,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第15号》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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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6层607A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兴宏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04月22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图昌历的股权结构
宏图昌历的普通合伙人为中兴宏图(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出资额占总出
资额的 90.91%,有限合伙人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
9.09%。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秦耀林 投委会委员 男 中国 北京 否
怀宇 投委会委员 男 中国 北京 否
杨茜 投委会委员 女 中国 北京 否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图昌历没有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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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
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执行后,安通控股股
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进一步增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计划。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在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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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82,908,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的 5.5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82,908,98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90%。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将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 1,486,979,915 股为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9.3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
增 2,877,306,136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该计划的实施将导致本公司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比例由 5.58%
下降至 1.90%,但本公司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数量不变,仍为 82,908,988 股。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北京宏
合计持有股份 82,908,988 5.58% 82,908,988 1.90%
图昌历
投资基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2,908,988 5.58% 82,908,988 1.90%
金管理
中心(有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限合伙)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中,未解押股份有 800 万股,
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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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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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
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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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投委会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安通控股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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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0 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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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阳大街 2 号
股票简称 *ST 安通 股票代码 600179
北京宏图昌历投资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基金管理中心(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层 607A
限合伙)
增加□ 减少√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化
不变,持股比例被
稀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前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及
持股数量: 82,908,988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 5.58%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股 变动数量: 0 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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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侵 害上
不适用
市 公 司 和 股 东 权 益 的问
题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未 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不适用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 供 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是 否 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为安通控股执行重整计划下方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宏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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