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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0—06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957.5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
       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
       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
       《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因借款合同纠纷,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惠大军,男,汉族,1969 年 7 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 22 号
院 6 号楼 4 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
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
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2324
    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
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9043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依据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 2004 年 6 月签署
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 2500 万元借款本息债
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
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 年 5 月,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
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 2004 年 6 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 2500 万元本息共计
7951.25 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综上,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惠大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2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5457.5 万元(利
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 7957.5 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 2500 万元
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自 2007 年 6 月 3 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原告惠大军对二被告享有 2500 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 2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
月利率 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二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9 日止按月息 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驳回惠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39675 元,由莲花健康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
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
权,预留了偿债资金。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
(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
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内按照 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