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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1-11-09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5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957.5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
《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
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7377
号﹞。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豫民终 1095 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法院
现已受理。
    本次再审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再审申请人(原审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大军,男,汉族,1969 年
7 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 22 号院。
    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原审一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
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
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
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再审申请的理由
    因借款合同纠纷,2019 年 5 月,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惠大军对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享有 2500 万元债权
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此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0 年 9 月作出(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 2500 万
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9 日止按月息 1.5%计付利息的债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11 月审理了本案,作出﹝(2020)豫民终 1095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惠大军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 1095
号民事裁定,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法院现已受理。
    三、本次再审申请的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 1095 号民事判
决书;维持原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
决书,即再审改判支持惠大军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 2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 1.5%计付利息
的债权。
    2、请求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因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
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
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
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 17.48%
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
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