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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9-02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5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
       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
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
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项城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2)豫 1681 民初 3303 号)。因莲花健康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河
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
口中院”)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2)豫 16 民终 18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撤销(2021)豫 1681 民初 5406 号民事判决,发回项城法院重审,项城法院另行
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汇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6 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
享有到期债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
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
债权,影响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其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
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综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向项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
司 偿 还 到 期 债 权 1,500 万 元 借 款 本 金 及 逾 期 利 息 33,885,000 元 , 共 计
48,885,000 元(利息起算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4518
天)利息按年息 18% 计算为 33,885,000 元)。
    项城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 1,500 万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
五计算)。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
    周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项城法院(2021)豫
1681 民初 5406 号民事判决,发回项城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项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
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 2622000 元(计算方法为:代位到期债权 1500 万元乘以
莲 花 健 康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整 的 17.48% 清 偿 比 例 , 即
15000000*17.48%=2622000 元)及违约金 786600 元(以 1500 万元的 30%为限,
乘以重整的 17.48%清偿比例,即 1500 万元*30%*17.48%=786600 元),共计
3408600 元。
    2、驳回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6225 元,由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系惠大军再审债权纠纷案
的其中一笔争议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1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2021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及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
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
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
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
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