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修订版)的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9-00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对上述已通过并处于实施过程中的回购预
案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回购
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的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即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
2、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预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
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
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基于对公司业务转型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次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
《关于提高公司回购股份下限金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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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股价处于历史较低水平的现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
未来发展前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用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决定。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的种类为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提请股东大会
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
实施进度,若股权激励计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虽已实施但筹措资金未能达到公司董事会
计划金额,公司董事会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过户的回购股
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五) 拟回购股份的总金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 元
/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格回购,
预计最大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
本次回购完成后,股份将作为公司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因此回
购后公司股权结构无变化。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上述计划,才存在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将
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生。
(八)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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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 元/股。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发红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九) 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即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
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十)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54.47 亿元,货币资金金额 6.5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34.27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35.63%。假设此次最高回购资金 2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
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3.6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5.84%。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进行
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
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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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情形,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十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8 年 1 月 11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回购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不
在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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