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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2-1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公司”或“上市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新
科技”或“标的公司”)3,529.85 万股股权并以现金方式认购仁新科技新增发行
的 2,76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仁新科技
52.53%的股权。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仁新科技 52.53%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复。本次交易
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仁新科技 52.53%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出售方胡亚春、韩玉彬、
张随良、余学军、王蓬伟、庄祖兰、傅良蓉、朱学前、杜小东、成都久协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完整权利,除胡亚春外,其他标的资产出售方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资产整合,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
财务状况、增强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并减
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有关审慎判断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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