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黑
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们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
根据公司资产结构、股本规模、财务指标和未来发展需要而提出的,符合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审议该议案的会议召开、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关于续聘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并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公司
拟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
性,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续聘 2019 年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能
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多年来该所一直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5、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中的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且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
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
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
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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