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拟收购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93 号)对《黑
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补充,修订后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如实的披露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报
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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