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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1-04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县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17 号)。现
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对荣县水务运营的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开
展执法检查,同时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进口和出口水
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06 号)显示,荣县
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总氮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64 倍、1.17 倍、8.2 倍。
    2021 年 6 月 28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
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3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7
号),荣县水务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7 月 20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
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之规定。
    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2019 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结果 40.6 万元的基础上下浮 10%执行,对荣县
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36.54 万元。
    荣县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
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水务出口废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荣县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
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36.5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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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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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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