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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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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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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说明。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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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

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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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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