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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五章 保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九章 附则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

       有关规定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

       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

       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

       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公司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

       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作出

       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

       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请认真阅读本

       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

       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

              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

       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

     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

     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   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

     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

             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情况;

      (二十)   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

             生变化;

      (二十二) 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 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第十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

      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

      应依据《信息披露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

      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

      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

      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

      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

       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付息或

       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公司应

       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

       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

       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

       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

       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章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

       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

       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

       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豁免披露相

       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

       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负责人负有

       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
             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或监

             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

             相关资料交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

             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

             介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

       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

             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

       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

       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
       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前提下,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

       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

       服务平台,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

       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

       与处罚相对应。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

       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

       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
             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

       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知情人员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重大信息的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若公司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或市场

       传闻与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信息不符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

       当在进行核实后立即发布临时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

       体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相关文件、

       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四条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