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

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负责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1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

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
                                         3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

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

第十一条及附件1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请见附

件2,附件1和附件2合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4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在获悉内幕信息之后立即将内幕信息的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汇报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

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相关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尽量将该内幕消息的知情人的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作出保

密承诺(详见附件3)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4)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如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外部使用人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

知情人范围,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与

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

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外部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如有)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7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统一信用    与上市
                  单位及职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   知悉依           所处阶   登记时
 序号     名称                 联系电话   代码/身份   公司关                                           内容                       登记人
                    位                                           间           点       式       据               段       间
                                            证号        系



本人/本单位(部门)承诺:(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
间,不交易国中水务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国中水务股票。

本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报送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报送
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请将法人名称及项目执行人情况一并填入表格。
注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6: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等。
注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                 参与策划
 关键             策划决策                     身份证
         息所处                 决策人员                工作单位     签名     备注
 时点               方式                       号码
          阶段                   姓名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报送人: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9
附件 3:承诺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书

    鉴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本人/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人/本单位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本人/本单位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黑龙江国中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
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本人/本单位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本人/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
泄露或向社会公开。不利用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就属于本公司尚未
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4、 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