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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年

         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报的监督作用,确保年报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黑龙江国中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督促公司做好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公司业绩预告前,应勤勉尽责,主动关注、积极核实报告期公

         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业绩

         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发布前,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公告准确性的,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要充分关注上述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

         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此外,还要与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相关事

         项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对业绩的影响,并取得年审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不确定事项涉及其他方的,及时与其沟通,取得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在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

         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

         沟通,共同商定公司审计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召开会议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

         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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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掌握审计进度,并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

           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如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

           定替代程序,确保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

           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审计委员会应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全面客观评价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

           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

           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

           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十一至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公司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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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泄露。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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