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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公司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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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人员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登记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的

格式参考本制度的附件。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二)之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情形下,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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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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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 缓 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 缓 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
                   是□                         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是否书
                   否□                         否□
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 请 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 事 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
务;认真遵守公司其他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本人承诺在公司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
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不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不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