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总经理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责任及权
利,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和任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通过本工作制度规范总经理的工作,使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
或外部活动等需要将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为副总裁。总裁和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副总裁和副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应严格按照本工作制度履行其运营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及从业经历。 具体包
括:
(一)具有敬业诚信的基本职业素养和领导团队共同奋斗的个人魅力;
(二)具有担任同等规模的相似企业(知名度、资产规模、人员、项目规模等)的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三年以上经历;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四)具有策划、制定、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和经历,并有良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能够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六)具体条件在每任总经理招聘和签订聘用合同时,依照具体情况另行拟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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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总经理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总经理每一任期为 3 年,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如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方案;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聘用或解聘;
(十)草拟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核;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业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重要合同;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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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七)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九)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它非法报酬;
(十)在离职之后至少 1 年内不得在有直接竞争的同行业、同区域的公司担任高管职
务;具体期限以公司与总经理的劳动合同确定。
(十一)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辞
退)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
(十三)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如违反公司制度和《公司章程》、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违反或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进行赔偿;如造成重大损害,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起诉。
(十四)公司与总经理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享有公司规
定的各种福利。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职责与权限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权对所分管的职能部门的人员任免、聘用及机构调整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负责召开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会议,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领导总经理管理团队,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与公司
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管理团队的重要议事方
式。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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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调整;
(二)拟定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细则;
(四)中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范规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分为两种形式:月例会和临时会议。
每月例会时间:每月末或下月初,具体时间由总经理决定。
临时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召开。
参会人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每届董事会新聘总经理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本工作制度加以调
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中各项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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