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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

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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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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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
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
职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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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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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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