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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黑龙江国中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战略投资部是战略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
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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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 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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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
议上签字;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
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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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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