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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中水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7  

                                                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赵婧芸律师、张佳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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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告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浦祥路 79 号上海朱家角皇家郁金香花园酒店 5 号楼一楼
      贵宾会见厅 2 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涉及融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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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7,991,428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1406%。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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